。 此外,超低排放改造,是指通过清洁能源替代、热源替代、改用洁净煤或其他清洁燃料、废气深度处理等方式对燃煤机组(锅炉)进行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每立方米10毫克、每立方米50毫克、每立方米100毫克。 金额:补助资金总额占总投资的比例有上限 通过改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淘汰燃煤锅炉的企业,或采取其他热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按照所淘汰的锅炉额定热功率每蒸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通过高效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除尘改造实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企业,按照脱硫工程每蒸吨3.5万元、脱硝工程每蒸吨4.5万元、除尘工程每蒸吨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且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工程环保设施总投资额(包括工程土建、设备、建设安装和分布式控制系统投入,额定热功率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锅炉的在线监测投入,下同)的60%。 改用高效煤粉、水煤浆等洁净煤技术或成型生物质等清洁燃料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按照原燃煤锅炉额定热功率每蒸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且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工程环保设施总投资额的60%。其中符合市节能奖补规定的,可同时享受市节能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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