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和富阳区企业,其清洁化改造或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按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属地财政按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对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企业,其清洁化改造或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按总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属地财政按总投资额的40%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据了解,符合上述补助标准的企业必须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清洁化改造或清洁能源改造并通过168小时调试。而对于在2017年底后完成清洁化改造或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业,则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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