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应满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水平、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基本准入条件。对于自备电厂,除满足上述准入条件外,《意见》还根据自备电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自备电厂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参与电网调峰等社会责任的准入条件。对于满足合格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自备电厂,《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其同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权利。加强监督管理,让规范自备电厂发展的措施落到实处《意见》从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责任义务、节能减排、市场交易等方面对燃煤自备电厂的规范化发展提出了若干指导性意见。对此,《意见》也相应明确了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承担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力争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使规范燃煤自备电厂发展的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发展。疏导和规范并举,让自备电厂健康有序发展自备电厂的管理和规范化发展,长久以来都是摆在主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意见》的出台,表明了主管部门力图解决难题的决心。自备电厂的问题,其实质是低电价利益驱动所带来的问题。当前,自备电厂的低电价,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未履行社会责任、低环保投入等不合规因素基础上的低电价,不完全是市场机制下形成的低电价。促使自备电厂规范化发展,还是需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一方面,强化自备电厂的统筹规划和准入标准,加强运行管理和能效环保监管,利用国家产业政策、能效环保标准倒逼自备电厂形成良性发展机制;另一方面,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发电企业与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在落实自备电厂应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污染物排放治理等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清洁高效机组的发电成本优势,形成与自备电厂电价相比有竞争力的市场交易电价,降低企业建设自备电厂的利益驱动。相信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意见》的有效实施和监管的不断加强,自备电厂有望形成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格局。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