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2011年并入热电联产热网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供热锅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各并网、改造工程项目单位务必按时完成管网建设,提高供热能力,确保2011年10月15日正常供暖。 五、市建设、环保、监察、规划、行政执法、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考核、供热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分散燃煤锅炉并入热电联产或改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燃煤锅炉并网或改造工作的,取消该单位参加文明单位、目标管理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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